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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总工会举办“奋进新征程 巾帼绽芳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暨女职工维权月专项行动
2023-03-17 09:39

三月,是樱花烂漫,海棠盛开的季节,对广大女职工来说,更是一个她们备受宠爱的季节。3月16日,州总工会举办“奋进新征程 巾帼绽芳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暨女职工维权月专项行动。活动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宣传好、学习好、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法的实施,提升广大女职工维权意识和能力,更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甘孜州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熊丽静出席并致辞。

近年来,甘孜州总工会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扎实做好女职工的“娘家人”和“贴心人”,开展以妇女儿童关爱活动、维护女职工(女农民工)合法权益为抓手,多举措推进“两”工作实施。坚持每年开展“女职工维权月”专项活动,广泛开展《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线上线下活动90余场次,覆盖职工10万余人次,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加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按程序签订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为女职工权益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截至目前,全州公有制、非公有制企业和行业工会1042家,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371份,覆盖率达98.93%,建立“甘孜州职工维权律师团”,办理了以丹巴县某中学食堂女教职工上班时间被殴打送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案件为典型的系列维权案件。五年来,共办理女职工维权案件113件,帮助追回工资款564万元,工伤(工亡)324万元,补缴社保金97万元。

受援职工代表分别为公益行动律师谯龙和李艺律师赠送锦旗,甘孜州总工会正式邀请两位年轻律师加入“甘孜州职工维权律师团”,并发放聘书。活动现场,为长期坚守在职工维权一线的公益律师、志愿者和工会干部提出表扬,为获得“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劳动争议调解员”、“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四川省职工维权杰出律师”、“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先进个人颁奖。活动中,倡导全社会律师、高校教授、退休国家公职律师、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等各方有志之士加入到公益行动中来。

活动现场,邀请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叶晓彬作女职工维权专题直播课讲座。叶教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背景和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新法的亮点、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等方面进行解读,并结合基层女职工在劳动和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困惑、典型案例,用法律理论深入阐述,对依法维护好女职工权益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现场组织开展女职工知识竞赛活动,评选出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学法达人10人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接下来,甘孜州总工会将继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持续加强法治宣传力度,以法护航、用心服务、用情维权,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女职工,别忘了你还有这些特殊权益!

本期新闻,就和小编一起,

看看女职工都有哪些特殊权益~

什么是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

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均作出规定,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期等规定。

那么,在这“四期”里,女职工分别享有哪些特殊权益呢?

经 期

女职工在经期,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对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

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孕 期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怀孕女职工,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视为劳动时间。并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产 期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分为两个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如果孕妇早产,可以将不足的产前假和产后假合并使用。如果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职工如果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产量。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2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如果婴儿满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到2个月。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目前,全总女职工委员会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幸福奶爸行动”,倡导各级工会以加强婴幼儿照护为主题,突出亲情和责任共担主线,开展奶爸宝妈培训。毕竟,奶爸们干得多了,宝妈们也就相对轻松了~

相信在这一系列“组合拳”的推动下,全国1.37亿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全媒体记者/ 黄薇 李梦玉

编辑/ 陈辉

责编/ 刘睿娟

审核/ 谭荣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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