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甘孜藏族自治州天葬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建议的公告
为尊重藏民族风俗习惯,依法规范管理天葬场及天葬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结合实际草拟形成了《甘孜藏族自治州天葬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因工作需要,公告期为2024年4月25日至5月1日,欢迎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反馈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个人意见请附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沟通。
联系 人:周阳
联系电话:0836-283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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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甘孜藏族自治州天葬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政局
2024年4月25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天葬事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天葬是少数民族传统丧葬方式,为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依法规范管理天葬场及其殡葬服务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葬场,是指甘孜州辖区内为群众提供传统天葬服务的固定场所。第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天葬事务的领导,把天葬事务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建立健全由县(市)人民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管理机制,共同落实好天葬事务规范管理工作。(一)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内天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天葬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含派驻寺庙的管理机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专人专岗,负责天葬事务的规范管理;(三)宣传、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移风易俗宣传,正面引导游客;(四)统战、民宗部门负责做好天葬服务人员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五)网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处置工作;(七)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管理,查处天葬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天葬设施建设管理;(九)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按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天葬场选址、建设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乱占乱建行为;(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指导天葬场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殡葬政策,积极引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治丧。第六条 现有天葬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含派驻寺庙的管理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设天葬场。第七条 经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天葬场可以收取基本的丧葬服务费用,以维持天葬场的正常运行。第八条 天葬场不得违规兴建服务设施。确需建设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含派驻寺庙的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含派驻寺庙的管理机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依规严格监督管理设施建设,严禁违规建设。 第九条 建立健全天葬场管理制度;为天葬服务人员配置专用的防护用品,定期安排体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含派驻寺庙的管理机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天葬场定期对天葬场及其周边进行环境清理、卫生消毒,防止污染环境。参与送葬人员应当服从天葬场管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天葬场乱扔乱弃遗物,所有遗物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一条 规范管理的天葬和天葬场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天葬场从事下列事项:(一)在天葬场周围进行爆破、砍伐、狩猎、采挖沙石等影响天葬场正常运行的活动;(二)在天葬场围观、干扰、喧哗、拍摄、录制或通过报纸、杂志、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介刊登、传播、转载,渲染与天葬有关的文字、图片、视频、报道等;(三)利用天葬图片、视频等发布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等言论;第十二条 天葬场应当具备遗体存放、遗物处理、悼念祭奠等基本服务设施。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含派驻寺庙的管理机构)建立完善遗体接收、登记、暂存和处理等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遗体应送往就近天葬场处理,禁止长途运输。(一)收取逝者家属及逝者生前有效身份证明,正常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非正常死亡的提供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含派驻寺庙的管理机构)必须对遗体和逝者家属情况进行登记,并将死亡证明原件、逝者身份证复印件、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存档备查,每月底前汇总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三)不得接收死因不明的遗体,发现有死因不明遗体送达时,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四)不得接收和处理无主无名或因传染病、中毒死亡的遗体;第十五条 天葬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天葬服务人员应当受到尊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天葬服务人员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包含派驻寺庙的管理机构)确定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统战、民宗、民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含派驻寺庙的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并适时组织培训。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扶持和培养天葬服务人员,加强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第十八条 天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供规范、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收受或索取财物, 刁难逝者家属。第十九条 天葬场乱设项目、乱收费用的,由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天葬服务人员不遵守本办法,违规接收和处理遗体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含派驻寺庙的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