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净化社会风气,优化治安环境,持续对“黄赌毒”等违法犯罪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近日,新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重拳出击查获一起卖淫嫖娼案。
9月5日,治安大队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一酒吧内疑似存在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风气。获此线索后,治安大队当即组织警力对该酒吧嫌疑人的活动规律、人员数量等情况进行排摸调查,并在准确掌握其经营情况、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果断出击,一举将5名涉嫌卖淫嫖娼和1名容留他人卖淫违法行为人成功抓获。
经查,违法行为人李某(女,49岁,四川三台人)、罗某某(女,47岁,四川乐山人)、李某(男,53岁,四川乐至人)等5人对其在某酒吧2楼从事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违法行为人冷某对其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某、罗某某、李某等5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违法行为人冷某因容留他人卖淫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五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多人多次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