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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5-01-06 18:36

1月6日下午举行的甘孜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5年1月6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州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况,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的,按照规定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说明印送代表。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四、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四款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五、增加两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一款:“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二款:“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是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县(市)党委书记、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县(市)人民法院院长、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州政协会议的人员,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增加两款,第一款:“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第二款:“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秘书处和有关的代表团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必要的语言文字服务。”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十名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作为议案的意见,由秘书处汇总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确定为议案和是否列入本次会议的议程。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议案可以在会议举行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议举行前提出。”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提交会议审议。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由秘书处根据主席团的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下次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审议完毕,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和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将议案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并印发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二十八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办事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二十九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主席团交付的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印发代表。需要表决的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十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十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州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会议提出乡村振兴工作情况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决议。”

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本州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本州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别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印送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十九、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合并,修改为第三十八条:“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州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本州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州预算草案的报告、本州预算草案,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别组织开展审查。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分别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本州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州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罢免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辞职。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权罢免州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选举、罢免和接受辞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大会全体会议选举的时候,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第三款修改为:“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二十三、将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州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审议中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由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报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二十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州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二十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团、代表。”

二十八、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代表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三十、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选举产生的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公布程序。”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三十六、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甘孜日报以及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上刊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立法技术规范,对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5年1月6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的,按照规定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说明印送代表。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按照县(市)组成代表团,驻州部队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九条  代表团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本代表团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

第十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各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该届每次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实行常任制。届中需要对各审查委员会的个别成员进行调整或补充的,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州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决定会议日程;
(三)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决定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日期,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六)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七)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场合;
(八)决定罢免案的处理;
(九)其他需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按照规定组织宪法宣誓。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是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县(市)党委书记、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县(市)人民法院院长、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州政协会议的人员,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编入各代表团。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当向所在的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专题讨论会议。
主席团可以组织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一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
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在会议期间,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秘书处和有关的代表团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必要的语言文字服务。
会议期间,秘书处应当将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的重要内容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十名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作为议案的意见,由秘书处汇总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确定为议案和是否列入本次会议的议程。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议案可以在会议举行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提交会议审议。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由秘书处根据主席团的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下次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审议完毕,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和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将议案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并印发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提案人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时,应当写明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出法规的主要内容或者修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办事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主席团交付的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印发代表。需要表决的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下一次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授权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作出说明。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时,根据情况,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团或者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以及内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或者超过本次会议议案截止时间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类后,分别交付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负责在会议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书面答复代表。因特殊情况在限期内不能办结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代表说明情况和理由。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负责答复代表。
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州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会议提出乡村振兴工作情况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十七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本州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本州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别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印送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州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本州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州预算草案的报告、本州预算草案,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别组织开展审查。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分别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本州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州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已经编出的,应当报告决算情况;决算未能编出的,可以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算报告。

第四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州级预算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二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罢免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辞职。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权罢免州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选举、罢免和接受辞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主席团和代表依法书面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均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讨论。如果提出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主席团应当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酝酿,然后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四条 主席团或者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五条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大会全体会议选举的时候,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时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六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州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审议中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由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资格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报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九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报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各代表团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十一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州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的范围主要是: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方面的问题;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或者向提质询案的代表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提出书面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印发会议。

第五十四条  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团、代表。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五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后,大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州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授权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报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三条 代表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六十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在表决和选举的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不进行大会发言。

第六十五条 在主席团的每次会议上,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就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六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七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六十八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章公布
第六十九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选举产生的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七十条 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公布程序。

第七十一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七十二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甘孜日报以及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上刊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 卢雪英
责编/ 王玲娜
审核/ 白马
监制/ 谭荣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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