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已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1月6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2025年1月6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尹杨洋(实习)
校对/ 卢雪英
责编/ 马俪伲
审核/ 白马
监制/ 谭荣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