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明确,公职人员开展副业需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所在单位的管理制度及副业性质综合判定。总体来看,有6类情形需特别注意——合规与否,关键在这几条“红线”,其中包含了:“挂证取酬”、借“理财”名义违规圈钱、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规兼职、揽私活、其他违反规定的营利行为。
此举不仅是对现有党纪法规的系统整合与重申,更是对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进一步细化与强化。本刊记者邀请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党委副书记、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和四川省宜宾市纪委常委詹洁,共同解读政策背景、界定违规边界、探讨执行难点与深远影响。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党委副书记、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
四川省宜宾市纪委常委詹洁
廉政瞭望·官察室:此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明确公职人员禁止从事的“6类副业”的主要背景和考虑是什么?
庄德水:这是中央纪委对公职人员到底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的副业进行明确规定。但看具体的内容,这些禁止性的规定原来就零星分布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中,比如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的兼职情况、理财情况以及配偶在中介机构任职的情况。这一次属于再次进行综合,并且加以明确。
出台这些相关的禁令,其实跟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相关,是从源头上来治理当前的腐败问题,也是从根源上来铲除腐败发生的土壤。从这几年查处的腐败问题和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来看,不少领导干部就是从一些副业或者兼职出发,逐步走向了腐败的深渊,包括给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詹洁:近年来,尽管党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但仍有部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顶风违纪。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的数据,2024年至2025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公职人员违规副业案件387起,其中“挂证取酬”(占比42%)、“有偿中介”(31%)为主要类型。这些数据表明,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亟需通过明确的政策进行规范和治理。
廉政瞭望·官察室:中央纪委明确公职人员禁止从事的“6类副业”希望达到哪些目标?
詹洁:一是规范公职人员行为:通过明确禁止6类副业,为公职人员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使其清楚知道哪些行为是不可为的,从而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出现违规营利活动。
二是规范权力运行。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特别是与职权相关的营利活动,容易形成权力寻租的灰色地带。遏制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等不良现象,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三是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不仅损害党风政风,还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公平竞争。
四是促进公职人员专注本职工作。公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公众服务,从事与职权相关的副业可能会分散精力,影响本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甚至可能因利益冲突而无法公正履行职责。
廉政瞭望·官察室:您认为此举对于规范公职人员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有何重要意义?
庄德水: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中央纪委提出副业“红线”,是规定了公职人员纪律和行为的底线。但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呢?从广为关注的一些新闻来看,有些公务员下班去跑外卖、开出租车、写小说、利用自己专业知识从事一些社会性的活动,这些跟公职人员的职责职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兼职,现在没有完全禁止,还处在一个比较模糊的状态。所以明确哪些是不能做的,对公职人员判断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也有帮助。
廉政瞭望·官察室: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中,合规与违规行为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庄德水:中央纪委明确禁止从事的副业的判断标准,就是这些副业、兼职跟公职人员的权力有没有关系,是不是利用自身的权力去谋取利益。如果没有,就可以从事。第二项判断标准是与他们的工作职责到底有没有冲突,如果影响了职责的履行,或者是在职责履行过程中顺手牵羊、利用信息上的便利来谋取私利,也是被禁止的。其实这些禁止或者是允许的背后,都符合法治逻辑——法无禁止即可为。
从具体的执行来看,可能某些人会打擦边球、利用制度上的漏洞,来实施利益输送、谋取私利。比如说,现在很多单位的司机都是外派的或者是聘用的,不直接受雇于某机关单位。但过去给领导开车的司机大多有该机关单位的编制,司机给领导开车的同时,又去开出租车,开到深更半夜或是大清早起来去送牛奶、送报纸,这就跟他的职责冲突,因为他无法保证不疲劳驾驶,怎么可能给领导开好车?
虽然这类行为没有跟他有权力上的联系,但却影响了职责的履行,会影响他在履行职责方面的状态。所以对这种行为也应该禁止。
廉政瞭望·官察室:能否就具体的一项禁止从事的副业,结合在实践中的具体工作,聊一聊哪些情况属于该类副业?它为何会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詹洁:就说“挂证取酬”,是指行为人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挂靠至非供职单位名下,实际未到挂靠单位工作而获取报酬的行为。例如,某乡镇公职人员王某将自己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证书挂靠在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兼职领取报酬共计6万元。某公立医院外科科长罗某将个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在某药店,每月获取500元报酬。
“挂证取酬”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的原因是,它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披着“以劳取酬”“以技取酬”的外衣,掩盖“以权取酬”的实质和交易关系。这种行为违反了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的禁止性规定,还可能引发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化公为私、以权谋私的廉政风险,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滋生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的土壤。
廉政瞭望·官察室:如果挂靠企业出现工程事故或财务造假,持证人可能承担怎样的连带责任?
詹洁:如果挂靠企业出现工程事故或财务造假,持证人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在医疗领域,医师将执业证书挂靠在医美诊所,诊所出现医疗事故,挂证医师就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在建筑领域,若因挂证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挂证人可能要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等,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廉政瞭望·官察室:关于违规兼职,在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中兼职,如何判断是否“违规”“未经批准”和“经批准但获取额外利益”两种情况在处理上有何异同?
詹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属于违规兼职行为。
具体来说,违规情形包括未经批准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以及虽然经批准但获取了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这里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涵盖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兼任的职务既包括具体职务,也包括名誉职务。此外,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还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如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未经批准”和“经批准但获取额外利益”两种情况在处理上的相同点是:都违反了廉洁纪律,都要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也对违规兼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不同点在于:“未经批准”兼职的违纪行为更侧重于违反组织程序和规定,而“经批准但获取额外利益”的违纪行为不仅违反了兼职不得取酬的规定,还可能涉及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更严重的腐败问题。我们在具体量纪时,会综合考虑情节轻重、获取利益的多少、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一般来说,获取额外利益的情况可能会被视为情节更严重,处分也可能会更重。
廉政瞭望·官察室:在实际操作中,监管公职人员违规从事副业主要面临哪些挑战?
詹洁:总结出来就是:隐蔽性强、界定困难、取证不易、监督力量有限。例如,公职人员可能利用下班后、周末等非工作时间从事网约车、有偿咨询等活动,或通过家人、亲友名义持股、兼职(“代持”“挂名”),表面上看,和他们自身是没有关联的;再比如,公职人员搞一些线上副业,像私下接单设计、运营“小号”自媒体引流变现,这些都缺乏公开痕迹,仅靠单位日常监督很难发现。还有假如司法系统和财政系统的公职人员提供法律或者财务方面的有偿咨询时,如果咨询对象和单位无直接业务往来,但属于同一行业领域,又是否构成“潜在利益冲突”也比较难界定。
廉政瞭望·官察室:除了禁止和限制,是否还需要完善一些内容来协同推进?
庄德水:从目前的状况来看,监督执行会比“明确”本身更显重要,难度也更大。因此,我觉得对这些禁止性的政策,要有一个动态的监督和调整的机制,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当前新的技术手段的发展,来不断调整副业的类型。举个例子,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能有人利用人工智能来做副业,到底合理不合理?这个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界定和出台相应的政策,要随着时间的发展、新问题的出现来加以规范。
这还涉及公务员分类管理问题,对于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跟一般的专业技术型公职人员应该不一样。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用专业知识去从事副业。但环保局的局长,不一定是环保专家。可是有人会出高价请环保局局长做评审,明显就不合适了。
中央纪委明确了副业“红线”,但最终怎么去落实,需要整个人事管理体系加以规范,不是一条线就能够把它画出来的,因为不同岗位有着不同的职责,应该是有区别的。比如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它里面有公务员、也有可以出去讲课的事业编人员,管理起来有一定难度。因为纯粹的机关单位可以直接明确能不能出去讲课、能不能收课时费,但对同时拥有两种身份的事业单位,应该有一套不同身份人员分开管理的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