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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70记㉓ 1981年《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1981年11月19日,甘孜州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即审议通过了《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并于同年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
2020-08-23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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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1月19日,甘孜州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即审议通过了《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并于同年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

经三次讨论修改,1983年3月形成了《条例》初稿。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 ,州人大常委会又对《条例》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在多次修改的基础上,1985年5月17日、1986年4月5日两次报州委批复。1986年6月4日,甘孜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7月12日,经四川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正式颁布实施。它是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甘孜州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突出了甘孜州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精神,充分反映了全州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共同愿望。《条例》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标志着甘孜州法制建设和地方立法方面的重大发展,对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巩固国家的统一,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速甘孜州的经济文化建设有着巨大的作用。

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重大成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普法……一个个利于长远的制度,一项项匡正固本的举措,让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在州委的坚强领导下,历届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立法权,截止2020年5月,取得了“24立6改4废”的立法成果,立法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全州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民主与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广大代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高,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编辑:星洁

责任编辑:文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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