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央金
问题1:近日,我州出台了《甘孜州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规定》《甘孜州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社会关注度高、反响强烈,请你为大家介绍下各有什么特色亮点。
答:出台这两个规定,充分表明了州委、州政府下大力气狠刹公款大吃大喝、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等不正之风,推进“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规定》的亮点:一是作出了严禁分批次多地点操办、邀请或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等9条禁止性规定;二是首次明确提出操办婚丧事宜不得超过30桌300人,收受礼金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等刚性规定;三是实行事前事后“双报告”制度,同时对报备程序作出了严格要求;四是将适用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拓展延伸到党员、干部职工和其他财政供养(补贴)人员。
《规范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的亮点主要是:一是坚持对口陪同原则,严格控制随行和陪同人数;二是对用餐标准和陪餐人数作出规定,早餐不得超过20元每人,午餐、晚餐分别不得超过50元每人,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三是对饮酒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公务活动期间一律不得饮酒。
问题2:请问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两个规定”落地落实?
答:8月23日,我州启动了“雪域清风”专项整治行动,已将这两项内容纳入整治。首先要抓好宣传学习。多种形式开展“两个规定”精神宣传学习,营造氛围,做到入心入脑,自觉遵守。二要强化监督检查。“两个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每年抽查比例作出了要求,我们将加大暗访督查力度,确保规定执行到位。三要严格追究问责。对督查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特别是顶风违纪的,将决不手软、严肃查处,通报曝光、形成震慑。通过“雪域清风”专项整治行动,促进“两个规定”落实,不断提升干部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两个规定详细内容:
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的
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经十一届州委常委会第17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甘孜州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 日
甘孜州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公务接待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学习、执行任务、请示汇报工作和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禁止异地和上下级部门间没有实际内容和效果的一般性学习考察、工作汇报,禁止以公务名义变相旅游。
公务活动派出单位一般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 州级领导和州级部门负责人到县(市)开展工作,坚持对口陪同,做到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行和陪同人数。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主要负责人分别由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陪同;州四大班子其他成员和法检两长分别由1名对应的县(市)四大班子成员或法检两长陪同。因工作需要,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方可陪同,原则上两名主要负责人不同时陪同。州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下基层,不得要求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陪同。
第五条 州级领导和州级部门到基层开展工作,不得到KTV、演艺厅等场所娱乐消费;禁止下基层打麻将或以输赢钱物的方式进行娱乐;禁止索要或收受土特产及其他礼品。
第六条 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应安排在机关食堂,坚持够吃不浪费,倡导自助餐,供应家常菜。早餐费不超过20元/人,午餐费不超过50元/人,晚餐费不超过50元/人。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安排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提供香烟。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除外事接待和商务活动外,公务活动期间一律不得饮酒。严禁国家工作人员酗酒、强行劝酒、酒后滋事,以及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第八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宾馆。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厅级干部住宿标准为430元/天,处级干部住宿标准为350元/天,其他干部住宿标准为300元/天,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生活用品。
接待对象(公务活动出差人员)一律按实际消费,由本人结算支付住宿等费用,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超过标准的费用自行负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转嫁住宿费用,甚至在转嫁费用后索要票据重复报销。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也不得将亲友来访、私人聚会等非公务活动变相作为公务接待。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化整为零、虚列人数、巧立名目等方式列支高档酒水、高档菜肴、超标住宿费用。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规定执行情况的抽查力度,按层级管理权限,每年抽查单位数不低于5%。对违纪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严格实行“一案双查”。
第十一条 以上条款未涵盖的事宜,按已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干部职工操办婚丧
喜庆等事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经十一届州委常委会第17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甘孜州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 日
甘孜州干部职工操办
婚丧喜庆等事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进一步促进全州干部职工作风转变,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党员、干部职工和其他财政供养(补贴)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乔迁、履新、生日、满月、百日、升学、谢师、就业、参军、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除婚丧事宜外,乔迁、履新、生日、满月、百日、升学、谢师、就业、参军、开业庆典等事宜,仅限于亲属参加。非亲属参加的不得收受礼金礼品。
第四条 操办婚丧事宜,禁止下列行为:
(一)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长时间(婚庆宴席超过1天)变相大操大办;
(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三)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遮挡车辆号牌、逆行、占道等违反交通规则,影响交通秩序行为;
(六)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
(七)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
(八)在城区主要街道、广场、学校等公共场所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九)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操办嫁娶事宜一律不得邀请现职岗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一年内原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除父母和本人外,不得以亲属和其他人员名义发请柬、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邀请人员参加;更不得按照工资花名册滥发请柬邀请人员。
第六条 操办嫁娶事宜,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300人且设宴不得超过30桌。
第七条 操办丧葬事宜,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从严控制规模,提倡厚养薄葬、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
第八条 操办婚丧事宜收受礼金(礼品等折合价值)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近亲属、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亲属除外)。
第九条 对未能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如数上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按程序上交同级国库。
第十条 凡涉及操办嫁娶等喜庆事宜,实行事前、事后“双报告”制度,丧葬事宜实行事后报告制度。
与本人密切相关人员(配偶、父母、子女等)操办嫁娶等喜庆事宜的,也须执行“双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操办嫁娶等喜庆事宜须提前5个工作日,如实填报《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事前报告表》(附件1)《邀请对象花名册》(附件2),丧葬事宜可临时口头报告报备。事后7个工作日内须填报《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3)和《收受礼金花名册》(附件4)。
(一)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和州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州纪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后,报州纪委监察局备案。
(二)其他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向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后,报州纪委监察局备案。
(三)县(市)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向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后,报县(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州级部门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向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后,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或相应科室备案。
(四)街道、村组(社区)财政供养(补贴)人员向所在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后,报乡镇(街道)纪委备案。
(五)其他党员向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备。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暗访、检查抽查力度,严格监督执纪问责。按照管理权限,对报备事宜操办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每年抽查核实不低于报备总数的10%。对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良风气蔓延盛行,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统战民宗等部门按照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适应。坚决制止寺庙僧尼在参与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收取高额费用、接受明显超出承受范围的捐赠等行为。
第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情况,纳入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责述廉等内容,作为干部职工提拔任用、晋职晋级、考核评定、评先选优等依据。相关书面报备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及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家属。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州各级党员、干部职工和财政供养(补贴)人员。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事前报告表
2.邀请对象花名册
3.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事后报告表
4.收受礼金花名册
编辑:文妞儿